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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发布《实施意见》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

©南方日报  2022-07-21  (61)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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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破产“污名化”的不良影响

7月19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并通报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广州破产法庭成立两年多以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911件,破产前调解案件420件,破产和解案件23件,共清理债务947.24亿元,盘活中心城区不动产291.37万平方米,11家中小微企业通过“智融”平台匹配到投资人获得再生,多家重整企业完成信用修复,恢复持续经营。

广州中院副院长吴翔介绍,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共11条,围绕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价值,在加强中小微企业破产前调解与和解,构建简易破产程序,压降程序办理时间和成本,完善重整配套机制,维护职工、债权人、经营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进一步畅通中小微企业救治与退出路径。

《实施意见》提及的具体做法,包括坚持市场化原则“办理破产”,加强破产前调解,灵活运用破产和解规则,消除破产“污名化”的不良影响。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破产简易审理工作机制,推动在市场竞争中不能存活的企业迅速退出,无财产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

此外,《实施意见》还坚持法治化原则,维护职工、债权人和企业经营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经营者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依法帮助“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尽快实现经济上的再生。坚持办理破产便利化原则,压降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办理时间和成本,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办理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

《实施意见》还强调坚持协作联动原则,推动完善中小微企业重整配套机制,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重整企业信息共享公示机制,形成中小微企业救治“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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